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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宣讲会 近40企业参与

对于这份答卷,在3月2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王国庆总结说:我们是在付出了沉重代价和气象条件有利的基础上实现的,是人努力、天帮忙。

发展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俗一点说,就是企业生产的产品一定要能够被市场接受,能够卖得出去。应当清醒的看到,我们改进和完善投资环境这个工作还需要继续下大力气,还需要继续出硬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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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中明确了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有关要求。简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行政审批,压缩消防、环评、用地审批、水电气接入、进出口通关的时间。这就为中国培育自己的市场创造了越来越好的环境和条件。信用信息共享主要发挥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为政府的行政工作提供了支撑。中央决定,对这部分贫困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包括集中安置和插花式分散安置。

住房安全有保障不是按照比小康还要高的标准,而是按照脱贫的标准,满足搬迁群众基本住房需要,所以规定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这是基本标准。上海能做到,其他城市要稳步向前推进,争取比较短的时期内达到供应本地区,特别是本城市10天左右的储气能力。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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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修订发布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第二十四条各级科技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型节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力度。

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办法》明确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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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办法》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节能减排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世界都在倡导低碳经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能效信贷工作中,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能效国家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要开展节能减排活动,首先要对能源进行量的管理,没有准确的能源计量数据作支撑,就无法制定科学的能耗指标、无法监测能源的实际消耗,更无法考核节能的效果,可见计量在节能低碳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能源计量是实现科学节能的有效途径,是保障能源政策落实的重要技术支撑。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第二十二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时,优先支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重点用能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等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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